在涉及
机动车辆与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间的交通
意外事件中,如果无法确定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为
交通事故的
责任方,那么所有的
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
然而,若有充足的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类似于存在过失行为,比如未
遵守交通规则等,则可以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度地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机动车辆一方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
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