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法律依据,在于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作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力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进而确定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如果仅有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该当事人应对此负有全面的责任。
(2)当因两个或更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起道路交通事故时,我们需要具体分析他们在此次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过失的程度,再依此决定每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类别,这包括
主要责任人、同等
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3)如果所有涉事各方都没有明显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
交通意外事故,相应地,大家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也就不复存在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