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日之后公安机关主动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并不代表
当事人无需继续滞留在看守所内。取保候审仅是一种针对特定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若其间触犯相关法律条例,将面临
解除取保待审并由公安机关重新进行
逮捕的重大风险。
然而对于这种情况究竟何时会导致被
定罪量刑甚至需要真正实行监禁,仍然要由法院进行详尽的审理以便做出公正判决。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最终不会判定实际
刑罚、亦或者无需承担坐牢之责。然而,这也并非说所有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人都能免除
刑责或必定能够获得
缓刑、单独
罚金等非实际监狱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