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无犯罪记录证明事宜,政府在作出不予
处罚决定时,可以依法开具该证明。实际上,这并不代表
当事人并未实施任何
违法行为,未能产生相关
违法记录。所谓“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质上反映的是当事人并无
犯罪前科,即未经判决确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而遭受
刑事处罚的情况;相较于此,
行政处罚仅仅意味着当事人因违反相关
行政法律、
法规所接受的行政制裁,尽管曾经遭受过行政处罚,但却不影响法院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在
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
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
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
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
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
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
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
保证金收据;
9、解除
拘留通知书;
10、
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
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