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因饮酒驾驶并试图
逃逸从而导致身体损伤的
行为人将自行承担所受到的损害责任。
然而,若该损害结果是由执
法人员在追逐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引发,那么执法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追逐等行为。但是,在判断不继续追捕行为人有可能导致更为恶劣的损害后果时,他们可以采取适当的追击措施以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