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素之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其主体资格,即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或
法人是否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是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这直接影响了其是否对侵犯他人权益的事实有所认知;
再者就是被侵害的客体,也即是
当事人所遭受的不法骚扰;
最后则是具体的客观
违法事实,如行为人实施的
猥亵行为以及该行为的严重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猥亵行为并不尽然都是违法,依据其性质可主要划分为普通猥亵与应受
刑事惩罚的范畴。
其中,前者通常仅作为一种行政管理上的违反
法规行为,而后者若具备详尽的强制性及猥亵性质,才能够构成本罪。对于矜持程度与猥亵性质,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接触原因、使用的手段、进行的次数以及受害者的意愿等多重因素,并结合相关
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