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
拘留指代的是执法机构根据特定条件,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可疑人员暂时冻结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这也常被称为
刑事拘留。该拘留所针对的对象包括:准备实施
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
证人指控为罪犯的;在个人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
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或者正在逃亡的;存在销毁、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以及
身份信息的;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