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拥有的银行卡出借他人的
当事人,无论是否有意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通常都不会面临
刑事指控。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个人在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必须向发卡银行提交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发卡银行严格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方可为其开设记名账户。
同时,银行卡及其账户仅限于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租或转借。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