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
胁迫撤销的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因受
欺诈或胁迫而签署的合同在得到有效解除方面有着明确的时间期限:即自
当事人获悉或者有理由相信存在
可撤销情形之日起计算,应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对于因
重大误解而签署的合同,当事人则需在得知或者有理由相信存在可撤销情形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内行使
撤销权。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那么其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