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司法部门(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传唤时,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作为支持。对于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进行
口头传唤,但是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必须详细记录这一过程。
同时,传唤的持续时间也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2个小时;如果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此外,还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