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租赁车辆发生
意外事故,导致遭受损害时,首要之责应由
驾驶机动车者对所产生的
赔偿损失进行承担。此种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转由投保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方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
赔偿;倘若所发生的赔偿额超出该限额范围,则再由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方依据
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若仍有不足或未曾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出现,则由
侵权行为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