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其视为
违法行为。所谓“假公章”,即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并未在相关部门进行过注册或备案的公章。对于此类现象,大致可细化为两种情况:
首先,若
行为人清楚地知晓所用印章为
伪造,那么他便会因这种违法行为构成“使用假公章罪”,从而触及
刑法的边界;
其次,倘若行为人对所用印章的真实性一无所知,那么此时的他并不构成
犯罪,仅有制
造假公章者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使用假公章签署的协议都应被判定为
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