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价值约为3000元人民币的礼品赠送行为,是否构成
刑事犯罪的问题,这取决于
行为人是否存在谋求不当利益的意图或动机。若无此动机,仍需进一步探究该行为人是否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向超过三名受赠者进行
行贿;将
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手段谋求职位升迁或岗位调动;向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以实现非法目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干扰司法公正;以及造成
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若无上述情形,则该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
然而,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况,则可能被视为涉嫌构成
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