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个人与开荒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一个集体组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开荒者已经种植了长达20年之久,并且拥有相关证
书证明其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尽管本人从未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开荒者能够证明其合法
使用权限,便可继续享有该权利。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即个人所属的集体组织与开荒者并不相同,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所在的集体组织可以以侵犯他人权益为由,向开荒者要求归还土地。此后,个人可依照相关程序,通过自身所在的集体组织获得对该片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