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行死刑前,启动
死刑复核程序并不依赖于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或
抗诉这一环节,亦或是由
当事人发起
刑事自诉或上诉,实际上,一旦
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完完整整的庭审,抑或是在
一审结束之后,法律规定的
上诉期限或抗诉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时,那么依照法律
法规,该案件即刻依法自动移送至上级高级人
民法院或者最后提交至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