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当事者符合原
户籍地的准入门槛要求且得到原籍的集体与户主的书面同意,确实是有可能将户口再度
迁回原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基础证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件和资料,前往
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
户口迁移申请并办理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手续。随后,携带
迁移证以及所有的证件资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落户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