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如果一方独立承担并支付了购
买房屋的全部款项,同时取得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那么毫无疑问地这栋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
结婚之前,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资金单独购买了房屋,但是出于某种特殊理由,他们决定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此时我们可以理解为,登记行为代表着当时购买方对对方所做出的无偿赠送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那套房屋便成为了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