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君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其配偶女方之名购置房屋并支付首付款,那么此种情况在下定决心结束婚姻之时,必须将该资产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予以公平分配。对此,以下两种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鉴于房产所有权已明确归属女方,故通常的
处理方式便是要求女方联系男方,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半向其支付相应的房款;
其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若夫君在婚前即已支付首付款并承担了
房屋贷款,然而却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产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房屋最终的归属问题,则需由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待取得完整
产权之后,方可诉诸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不能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