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强行阻止对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益,那么拥有
探视权的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请求。探视权乃是不直接承担
抚养职责之父母对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理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离婚之日起,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
探望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特指离婚后未能直接承担抚养职责之父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络、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