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胁迫手段",乃是
犯罪分子以其独特残暴手法,针对被害妇孺施压恐吓,进而在精神层面达成压制效果的手段之一。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方式:扬言要实施
暴力报复,揭露她人的私人隐私,甚至危害到其亲眷等,以此来进行威逼;借助各种形式的
欺诈与恐慌制造,借此进行恐吓和欺骗;或者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地位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实施挟制、压迫等
非法行为,迫使妇女忍受羞辱,被迫顺从,从而不敢反抗。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