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们引入了
离婚冷静制度,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等待整整三十日。这是因为仅涉及到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时,才需遵循这项规定。离婚冷静期已被正式实施,在此期间,若双方在提交
离婚申请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有任意一方对离婚决定产生疑虑或后悔,便可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