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经济性
裁员时,不应包括以下员工群体:处于怀孕、生产以及哺乳期间的女性职员;已经在当前公司或组织中连续服务达到十五周年,并且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五年时间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患有
职业病或者由于从事特殊职业而遭到
工伤,并且已被正式认定为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力的员工;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主体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