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签署
三方协议却决定放弃就职的相关事宜,以下内容或许会给您带来帮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三方协议”,实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文简称“三方协议”),该协议遵循
民法中的任意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毕业生在签署三方协议之后,有权选择终止协议并放弃前往该公司工作。
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一旦学生选择撤销其原有的三方协议,就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因毁约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或预期损失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在三方协议中通常会有
违约金的条款,因此,如果学生选择毁约,那么他们将可能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若学生认为
违约金过高,他们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降低相应的违约金金额。对于已经签署三方协议但又决定放弃就职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首先,毕业生在毕业后应当先前往与之签署三方协议的单位进行报到;
其次,在成功
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办理
辞职手续;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双方均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
离职手续。对于刚刚
入职的劳动者而言,在
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