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方面,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在执行普通程序审理
一审民事案件时,其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形需予以延长者,须征得本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续展至另一个六个月;如仍需进一步延期者,则必须上报上级法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而在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审理期限被严格限定为三个月,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延长。若在三个月内未能完成审理工作并作出相应裁判,则应立即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至于
二审审限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时,均应统一适用普通程序。
其中,对于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需予以延长者,亦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能生效。而对于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则被严格限制在三十日内,且同样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延长。
此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将依据所适用的具体程序来确定。例如,若案件系以一审程序再审,则其审理期限应参照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反之,若案件系以
二审程序再审,则其审理期限应参照二审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