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并不包含可获得利益这一范畴。可获得利益属于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需考虑到
赔偿义务人因其
违约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以及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预期可得的经济利益。所谓
可得利益,即是指在合同完成双方义务后有望得到的经济收益;
然而其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自身违约行为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范围。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