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结婚手续之前购买的房产,并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其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
结婚后,这些财产也可能不会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比如,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完全支付了房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婚后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再者,如果一方在结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了房产,但在婚后用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偿
还房贷,那么这部分的
按揭部分就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一方在结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了房产,但在婚后是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来偿还房贷,那么这个房产就会被视为一方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