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私自向外借款而其妻子并不知情,那么该笔款项便无需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然而,当
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实这一
债务实际上是由男方为了保障婚后家庭生活的稳定与和睦而承担时,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过程中,若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此种情况下,夫妻二人需联合偿还这部分债务。然而,如果这部分债务并非男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而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它将不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