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的
自诉案件中,
自诉人发挥着类似于检察机关的角色与职责,需自行收集并提交
证据以证明
犯罪事实,而无需检察院派遣人员出庭参与
诉讼过程。
然而,在涉及到
公共利益的
公诉案件中,
简易程序的实施则强制性地规定检察院必须派出代表在场。就简易程序而言,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法院可依照实际情况,选择组建合议庭进行审判或者由单个审判员独自作出判决;但是,如果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那么法院必须组建合议庭进行审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出代表出席法庭,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得以维护。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