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对待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可以考虑批准采用
保释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留或者被独立适用
附加刑法;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被判处超过
有期徒刑等更重的
刑罚,但若采取保释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采取保释措施,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
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保释措施。保释措施将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