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诉讼中的
行为人故意提供
虚假证据,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案情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对其进行严肃的口头或书面批评,强制行为人书写诚恳的悔过书,
保证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或者给予行为人金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处罚,以及期限不超过十五天的
拘役惩罚。若该行为已构成
犯罪,则将依照相关
法规严肃追究其
刑事责任。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
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
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
撤诉的;
(六)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