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违反与
劳动法相关的条款,决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额度支付
赔偿金。在此种情况下,雇主违反应尽义务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活动的
劳动者尚未完成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时,或者在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公司内部患有职业病或因
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3、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的员工;
4、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有不足5年时间的员工;
6、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