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各方得以单方面
解除合同关系。具体而言,此类法定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外来因素影响导致所缔结之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截止之前,任何一方
当事人明确表达其将不再履行主要
债务,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违约倾向;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主要债务,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以及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