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劳动者与公司的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约且双方并未达成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则
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额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公司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水平高于公司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