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应即时将
被拘留人员移送至相应的看守所予以
羁押,而此举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在此,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行为,系指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
管辖之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于目前正在实施
犯罪活动或具有重大
犯罪嫌疑的个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权的强制性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