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侦查阶段,
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所述情况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其次,则是那些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但是经过慎重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其产生
社会危害性等不良后果。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