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于判定预售
合同效力确立了如下三个重要规则: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在性质上仅代表着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所采取的一项合同管理手法,而并非构成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前提要素。
因此,当预售方具备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的资格,并且已经获得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只要合同内容是由双方
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且合法,那么便应当被确认为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此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能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也不会对预售合同的
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2) 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则应当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
(3) 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未能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然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这可以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排除对该要件的适用。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
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