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消费令并非强制性的约束手段,然而其具备显著的强制特性。倘若被执行者违背此项消费禁令,擅自进行任意消费活动,那便是在公然抗拒人
民法院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若此等情况得以确认,则可依法对被执行者实施相应程度的惩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