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依照现行的相关
法规,购
买房产的用户在签署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候,除了必须对所
购房屋的
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五证”检查)以及使用由政府制定的精确格式化的合同(契约)文本之外,他们还渴望能与开发企业就特殊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一份
补充协议。
然而,有时候由于市场需求旺盛,开发商可能会拒绝签署这样的补充协议;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他们也可能会主动向购买者提供一份补充协议供其签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