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阁下收到了来自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
传唤通知函,那么您有责任按照该警署所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如实前往接受讯问。假设阁下已经抵达公安机关并完成了相关的口供记录,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您将不再接收到其他的重复传唤通知,同时也无需再次踏入公安机关进行相关事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若阁下在第一次的口供过程中提供了错误或者不完全的信息,政府调查人员可能会决定再次传唤阁下去往公安机关,以期获得更为全面的信息。
此外,假如阁下被怀疑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指控,公安机关亦有可能要求阁下重新进行口供记录。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