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权通常由当地法院所指派,其委任的对象可能是由法定组织设立的
清算组织或者受法律认可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诸如
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
然而,针对某些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尤其是其
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单纯的情况下,个人亦有可能获选为管理者之一。这类获选人员通常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合乎执业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