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
立案侦查阶段若发现不应为
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依法撤销相关案件。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公安机关必须确保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
证据确凿且充足,并撰写
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
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向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律师通
报案件移送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