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雇主单方面解聘患有癌症职工的行为,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这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依照此
法规的要求,如果职工处于患病期间或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企业不得通过任何协商方式与该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会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
然而,如果患有癌症的职工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其原先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职工本人,或者向其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