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被诊断患有癌症的
犯罪者仍需继续服刑。若其所获
罪名属无期
徒刑,则不能暂时执行监外的
刑罚;
然而,对于那些被宣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在癌症已经发展至晚期且需要接受
保外就医治疗时,则可考虑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