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婚姻登记之前,公寓或住所的装修费用通常不会被视为婚姻期间的
共同财产,因此在
离婚时并不会进行分割处理。这主要是因为一方在
结婚前所购买或获得的财产,即属于其
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该财产应独自归属于其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初期便签署书面的财产协议,对双方各自在婚姻中所得的财产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则这些
婚前财产在婚后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而导致需要以平等原则予以分割。另一方面,若婚后
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将原本属于一方的房产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公平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