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子女名下,可视作父母以个人名义向子女提供的一种
赠予行为,该房产
产权因此归属于子女所有。倘若有一方父母在
购房过程中参与了
出资,且在购
买房屋之后明确表达出该房产仅归属己方子女所有的意愿,那么此房产便可被认定为子女的
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权在
离婚诉讼中对此房产提出分割请求。
然而,如果双方父母均参与了购房出资,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该房产应被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从而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