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当掉头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通常判定
责任方为掉头车辆。究其缘由,乃依据于道路行驶权原则,明确规定掉头车辆有义务于直行车辆通过之前完成掉头操作,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直行车辆的安全通
行权益。
然而,若直行车辆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行为,例如
超速驾驶或者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等,则直行车辆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