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处在于,负责承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按照责任限额的规定,对
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
赔偿。设立交强险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尤其是但不仅限于行人和乘车人员等最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即便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没有过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经济补偿。若车主同时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将由第三者责任险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而当车主的车辆遭受损害需要进行赔偿时,这往往就涉及到了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以下简称“
车损险”)。关于人伤以及车损的赔偿范围及额度,则应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在整个理赔流程中,车主有义务及时向保险公司
报案,并与之共同商议确
定损失情况和
赔偿金额。倘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以考虑通过
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