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商业运营之一的方式如下:
首先,
股权的让渡。在执行此项程序时,股东务必遵守并符合相关的法律与
公司章程之规制;
其次,向公司提出股权回购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股东有权依据特定法定条件,实施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
最后,依照
法规效定,公司进行解散
清算,并且在完成
财产分配后,运营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