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撤销权自
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一年内必须行使完毕。而自
债务人作出相应行为之日起,如果五年内未对撤销权进行有效运用,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具有撤销权的相关方自其得知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如果在一年间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一年的时间便构成了撤销权消灭效果的除斥期间。值得注意的是,除斥期间实际上就是权利存在和延续的时间区间,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权利是合法存在的;但超过这段时间后,权利将会自动消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除斥期间同时也是权利消亡的一个时期。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