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共有财产的
过户事务时,通常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均亲自出席;而关于个人房产的过户事项中,若无涉及配偶权益的情况出现,配偶则无需亲自出面参与。依照现行相关律法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出于销售交易、设立
抵押以及其他各类原因而提出的
不动产登记请求,都必须由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倘若涉及到原有共有的
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事宜,亦须遵循
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
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